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臺灣中小型家族企業多,常有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(如負責人或配偶)收受營收款項,卻未依規定記載帳簿,且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,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罰。
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,乃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,經該局先行核對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,並給予充分說明及補證資料的時間,俟釐清收付款性質後,甲公司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,該案計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1億6千萬餘元,且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,補稅800萬餘元,並裁處罰鍰400萬餘元。
該局呼籲,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情形,請先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,僅予加計利息,可免予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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